罪犯高正荣,男,生于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高正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0月、2012年4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正荣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正荣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14.9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正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正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