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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峰钒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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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峰钒,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武侯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峰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峰钒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峰钒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97.7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峰钒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峰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