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牟仲元,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仲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牟仲元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牟仲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3.1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牟仲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牟仲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