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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蒲彦熹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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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蒲彦熹,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专科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叙永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彦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蒲彦熹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彦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0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蒲彦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蒲彦熹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