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鲜坤,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泸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鲜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05年10月25日,因犯脱逃罪经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个月十三天。2008年1月、2009年9月、2011年9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鲜坤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鲜坤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94.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鲜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鲜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