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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小利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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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罗小利,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2006)筠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小利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00元。2009年2月、2010年10月、2012年4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小利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小利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5.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小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小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