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虎峰村四社。法定代表人:陈定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春荣,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远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袁德华,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强公司)与被上诉人赖远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璧法民初字第04045号民事判决,飞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飞强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飞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鸣晓代理审判员:朱华惠代理审判员:李颖
书记员:程译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