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张XX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9月5日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2月11日被假释。被告人张XX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月25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王XX,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田家庵区学院路。。被告人王XX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4月19日因怀孕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0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王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其对XXX酒店有小姐从事色情服务不知情,其仅负责给小姐正常开工资。对卖淫小姐从事的色情服务不予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被告人张XX以每年45万元的价格承包了XXX酒店的4至6层做洗浴及按摩服务。承包后,被告人张XX聘请被告人王XX管理足疗和按摩的技师。2012年5月份,张XX因未付清承包费用,张XX不再继续承包4至6层做洗浴及按摩服务。随后张XX为继续谋取利益,经与XXX酒店协商将原4至6层的按摩小姐带至三楼继续做按摩服务。后王XX在张XX的同意下组织了几名卖淫小姐在三楼从事卖淫活动,同时由王XX负责对卖淫小姐提供饮食、住宿,并对卖淫小姐制定了上下班请假及其他管理制度,并要求卖淫小姐不能私自与客人结账。卖淫小姐由王XX统一管理、发放工资,卖淫小姐实施卖淫行为所使用的避孕套等工具也是从王XX处统一购买。期间,组织卖淫所产生的盈利由张XX与王XX五五分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笔记本、避孕套等物品(照片);二、书证1)、淮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客人消费单、安全套、湿巾、笔记本、报表等物品。2)、多用消费单证明提供性服务的单据,这其中有21张消费单是由王XX介绍的,签有王XX的姓名;有19张消费单是由权XX介绍的签有权XX的姓名。还有其他的人签名的单据。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XX、王XX系主动投案。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XX、王XX已年满18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营业执照证明XXX大酒店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6)、承包合同证明被告人张XX与XXX方面的承包合同及XXX酒店的4-6层会所承包给张XX经营。7)、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张XX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9月5日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2月11日被假释;三)、证人证言1)、李XX的证言证明我是XXX的实际投资人,朱XX是我聘请到酒店当经理的,全权负责整个酒店的经营管理。去年3月份我跟张XX签订了协议把4-6层承包给他,今年5月份不干的。我认识王XX,她是在张XX手下干活的,张XX承包的足疗就是让王XX做的。2)、朱XX的证言证明自己与张XX口头协议让张XX的技师在XXX酒店三楼做按摩,三楼的技师是王XX管理的,自己与张XX按摩生意的收益没有分成。3)、证人王XX证言证明其供述自己知道三楼有色情服务,其作用就是向客人介绍性服务,如果客人确定需要,其就打电话给卖淫小姐,并安排房间,帮助小姐计钟(计时),并且如果是自己介绍的话,自己会在消费单据上签字,提成2元。同时供述王XX负责管理这些卖淫人员。4)、证人权XX证言其与王XX的证言基本一致,同时证实王XX是专门带小姐的。三楼的卖淫小姐都是她管的。5)、吴X(大堂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在XXX酒店做经理的,知道三楼有从事色情服务的,按摩小姐所谓的按摩就是色情服务的一种。并证明带小姐的是王XX。6)、证人卿X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我去XXX以后,是王XX接待的我,给我安排吃住,今年9月19日也是王XX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的,我到XXX后,王XX也多次跟我们讲来XXX就是提供性服务的,服务态度要好,是王XX负责管理我们这些小姐的。7)、证人曾XX证言证明8月初的时候谭XX打电话叫我到XXX上班,我就到XXX做小姐了,去做性服务的,还有谭XX、卿X,还有两个我不认识,做性服务用具是从谭XX那里拿的,谭XX的这些东西是从王XX那里买的。8)、证人谭XX的证言证明去年过年期间去XXX的,在四楼做色情服务,王XX负责管理卖淫小姐包括上班请假住宿等,来这里卖淫之前要交押金1000元的,辞职要经过她同意的,王XX平时都在那看着我们,不允许我们跟客人直接结账。9)、李X(三楼输单员)的证言证明我是9月19日自己应聘到XXX去做输单员的,在我输入的客人消费单上,有色情服务项目,但我不知道服务内容,10)、王X(一楼收银员)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7月8号应聘到XXX做一楼收银员的,三楼的技师是承包给外地人的,技师经理是姓王,外地人。我来时她就在,二楼都是正规按摩,三楼按摩都是异性按摩。11)、证人杨X(一楼收银员)证言证明今年3月份在XXX鞋吧做收银,8月调到一楼吧台负责浴场收银,她知道有色情服务,但不知道具体内容。四)、被告人张XX供述,证明自己曾在XXX酒店承包4至6层做生意,后因生意不好停业,因与朱XX熟悉就口头协议在XXX酒店三楼继续做按摩生意,按摩技师是王XX找来和管理的,后因生意不好按摩技师就从事色情服务和性服务,自己知道后就同意王XX找的小姐做色情服务和性服务,收益与王XX五五分成。2012年5月份开始,也就是我在XXX三楼继续做按摩的时候,我看多功能消费单上的价格比原来按摩高多了,我就问王XX这些什么服务,她讲光搞按摩生意不行,就喊了几个卖淫的小姐来在三楼从事色情服务,我听她讲了之后就允许她带小姐在三楼的房间里从事色情服务了。五)、被告人王XX供述,其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庭审中均不供述自己组织卖淫的事实,否认XXX有卖淫的事实。证明我是受张总(张XX)直接领导的,我管理足疗和按摩技师的时候,XXX三楼和四楼是分开经营的,四楼张总负责,我就管理四楼的技师,技师的工资都是张总负责结算的,然后我去发放,我负责管理技师的上下班制度,请假制度,饮食、住宿、发放工资,同时这些技师有统一的制服。我没有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也没有色情服务和卖淫行为。六)、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公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对被告人王XX辩解对XXX酒店有小姐从事色情服务不知情,其仅负责给小姐正常开工资。对卖淫小姐从事的色情服务不予管理。经查:2012年5月份,张XX为谋取利益,私自和朱XX(另案处理)达成口头协议将原XXX酒店4至6层的按摩小姐带至三楼继续做按摩服务。后王XX在张XX的同意下招聘了几名卖淫小姐在三楼从事卖淫活动,同时由王XX负责管理卖淫小姐,卖淫小姐实施卖淫行为所使用的避孕套等工具也是从王XX处统一购买。该事实的认定,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证人王XX、权XX、吴X、王X、谭XX、曾XX、卿X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XXX酒店有小姐从事色情服务,王XX负责管理卖淫小姐。故对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王XX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X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虽投案,但庭审中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XX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二、被告人王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霞审判员:陶继山人民陪审员:宋亚莉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