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连菊(户籍名曾联菊),女。被执行人刘汉萍,女。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汉萍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大德
书记员:赵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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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连菊(户籍名曾联菊),女。被执行人刘汉萍,女。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汉萍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大德
书记员:赵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