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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连菊与刘汉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镇执字第0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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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连菊(户籍名曾联菊),女。被执行人刘汉萍,女。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汉萍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大德

书记员:赵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