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xx,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xxxx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陈xx,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xx,陕西省蒲城县xxxxx律师
住址:西安市xx区xx路x字x号xx大厦Axxx号。武xx与广东省韶关市xx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蒲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租赁费13950元,案件受理费164元,执行费109元。经由蒲城县xxxx开发公司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款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蒲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百顺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梁建民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