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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与朱世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宽民初字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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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芷江路**。法定代表人国喜民,经理。被告朱世全,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诉被告朱世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颖

书记员:王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