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农林局。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局长。被执行人于某某。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2834号民事判决书某某农林局与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某已携带个人物品从西安市某某畜牧兽医站搬出;被执行人亦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农林局自行交付违约金97000元、逾期利息2500元、诉讼费8675元,合计人民币10817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2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书记员:田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