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京诚信联友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香执字第6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联友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纪各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刑文跃,经理。被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法定代表人刘忠学,总经理。

北京诚信联友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超诉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但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虎城

书记员:李迎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