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60后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振保,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诊所医生,住稷山县。
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张振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的(2009)稷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明于200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明撤回申请执行放弃债权,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09)稷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乔雁鹏执行员段焕东执行员孙红义
书记员:张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