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武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紫晶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来云灿,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1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属于被执行人的与执行款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