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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武义与黄山紫晶铸造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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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许武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紫晶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来云灿,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1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属于被执行人的与执行款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