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曹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山民初字第004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临东

书记员:张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