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临东
书记员:张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临东
书记员:张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