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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罗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南民初字第00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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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7月认识谈婚后同居生活,2009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被告于2011年外出打工后,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次年初,被告父亲去世回娘家也不与原告见面,后由其亲友转告要求与原告离婚。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罗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

被告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自由恋爱谈婚后即同居生活。2009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罗某甲。2010年11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可。2011年3月,原、被告一同外出打工至同年10月,原告单独回家。同年12月被告回家后约一周时间,双方因琐事、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被告随即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现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黎坪镇龙山村委及七鸭子村委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离家外出,其行为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罗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龙海东人民陪审员:王爱良人民陪审员:高峰

书记员:岳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