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冯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冯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