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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素梅与被告宋志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涉民初字第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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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志军

书记员:李秀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