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志军
书记员:李秀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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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志军
书记员:李秀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