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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贺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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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贺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君岐代理审判员:杨录海人民陪审员:杨拉乾

书记员:吕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