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君岐代理审判员:杨录海人民陪审员:杨拉乾
书记员:吕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