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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冯亚娟与赵红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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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亚娟,女,汉族,农民。被告赵红军,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亚娟与被告赵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亚娟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亚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亚娟承担。

代审判员:张晓妮

书记员: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