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亚娟,女,汉族,农民。被告赵红军,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亚娟与被告赵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亚娟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亚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亚娟承担。
代审判员:张晓妮
书记员: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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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亚娟,女,汉族,农民。被告赵红军,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亚娟与被告赵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亚娟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亚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亚娟承担。
代审判员:张晓妮
书记员:李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