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蛟虎,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常明中,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强,西部时报记者。委托代理人宋成林,男。委托代理人李桂莲,女。被告山西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法定代表人李建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原,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青,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广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胜利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淑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毅东,男。委托代理人柳随果,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蛟虎与被告宋志强、山西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广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蛟虎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蛟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蛟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赵蛟虎负担。
审判长:王学会人民陪审员:田瑞仙人民陪审员:冯丽丽
书记员:宋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