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2011年5月1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
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6月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某退出盗窃犯罪所得,予以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晨
书记员:钱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