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2010年3月20日因盗窃被海宁市公安局行
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犯罪所得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世俊
书记员:周雯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