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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诸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建刑初字第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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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诸某。2012年4月19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行

政拘留12日;2013年1月29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诸某具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诸某退出剩余盗窃犯罪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世俊

书记员: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