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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建刑初字第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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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9年7月1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

拘留四日;2012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被告人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晨

书记员:钱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