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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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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绰号“癫婆”),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6日被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彭某(另案处理),到珠海市南屏镇洪湾商贸物流中心洪兴一路5号珠海市金颖塑料公司,由彭某利用随身携带的胶钳剪断该公司一楼办公室窗户防盗网并负责望风,被告人袁某进入该公司办公室盗走联想C440型一体式电脑一台、精工牌手表一只、人民币800余元及港币28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联想C440型一体式电脑价值人民币3440元,精工牌手表价值人民币480元,共计人民币3920元。2013年8月8日2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彭某,到珠海市南屏镇洪湾商贸物流中心东方制冷公司,利用随身携带的胶钳剪断该公司一楼办公室窗户防盗网后,一同进入该办公室实施盗窃。被告人袁某在该公司办公室盗得410元人民币后交给彭某。后被告人袁某被该公司员工当场抓获。被告人袁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陈某、蔡某的陈述,证人胡某、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书,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外币汇率表,立功材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彭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胶钳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吉顺

书记员:李祯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