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冬帅,男,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陈冬帅因犯盗窃罪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以(2010)蚌山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止。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冬帅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冬帅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1年10月表扬,2012年3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二次,2013年9月记功,评为2012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冬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冬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