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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郭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马刑执字第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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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熊郭旗,曾用名熊高旗,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宿中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郭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止。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熊郭旗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郭旗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2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郭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郭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至2021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