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继磊,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2005)辰刑初字第95号判决,以被告人高继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继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