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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建新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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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熊建新,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建新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3年9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13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建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李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