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负责人魏小庆,经理。
地址:饶阳县建新路53号。被告刘民,男,35岁,汉族,饶阳县固店村人,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饶阳建新路营业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霄霞
书记员:张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