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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与杜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蒙商初字第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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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负责人赵景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新,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华,居民。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与被告杜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秀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诉称,2005年2月18日被告杜华到我公司办理了一项手机号码入网业务,并由被告选择使用号码为1325110的手机号码,被告在使用该号码期间没有正常交费,拖欠我公司2012年2月至3月话费782.61元,违约金538.18元。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通话费782.61元,违约金538.18元。

被告杜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8日,被告杜华到原告处办理申请使用1325110手机号码的业务。在使用过程中,被告杜华拖欠原告2012年2至3月的话费782.6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该笔话费,被告以当时无钱为由拒付。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话费782.61元、违约金538.1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综合业务登记表、欠费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与被告杜华所签订的综合业务登记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杜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话费、违约金,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话费782.61元并支付违约金538.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秀玲

书记员:刘慧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