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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等与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3)丛民催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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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特殊程序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康国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出票时间为2013年1月8日,票面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3年7月8日,出票人为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邯郸市华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票据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长:谢宏跃审判员:常美君审判员:郭建新

书记员:吕银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