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康国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出票时间为2013年1月8日,票面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3年7月8日,出票人为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邯郸市华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票据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长:谢宏跃审判员:常美君审判员:郭建新
书记员:吕银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