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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伍丽花与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龙债初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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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岸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载阳,该司法律顾问。被告伍丽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丽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明

书记员:蒙丹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