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岸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载阳,该司法律顾问。被告陆小妹。
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小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燕萍
书记员:邢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