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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雪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民初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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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解放西街**。法定代表人:岑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雪利。

本院在受理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雪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雪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许琴

代书记员: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