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经理。被告刘洪海。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爱华
书记员:李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