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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绵阳市亚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涪民初字第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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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绵阳市亚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解放街**。法定代表人:梁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超,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市亚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市亚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准予全部免交。

代理审判员:田浩

书记员:加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