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泽仁巴登,男,1981年8月5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系西藏昌都地区江达县邓柯乡人,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
西藏江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江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泽仁巴登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十二年。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以罪犯泽仁巴登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2013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波密监狱提出,罪犯泽仁巴登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泽仁巴登自入监以来累计考核分达2014分,共获表18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泽仁巴登,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为监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泽仁巴登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2013年11月24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布多吉审判员:羲雪莲审判员:金华
书记员:拉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