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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泽仁巴登爆炸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林中刑执字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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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泽仁巴登,男,1981年8月5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系西藏昌都地区江达县邓柯乡人,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

西藏江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江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泽仁巴登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十二年。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以罪犯泽仁巴登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2013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波密监狱提出,罪犯泽仁巴登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泽仁巴登自入监以来累计考核分达2014分,共获表18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泽仁巴登,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为监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泽仁巴登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2013年11月24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布多吉审判员:羲雪莲审判员:金华

书记员:拉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