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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张建国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假释裁定书

(2013)承刑执字第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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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建国,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国犯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建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小雁审判员:刘福泉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书记员:杨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