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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白国儒盗窃爆炸物罪减刑裁定书

(2013)承刑执字第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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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白国儒,男,蒙古族,1957年5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化县,小学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房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国儒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国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国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白国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国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毓兰审判员:马晓新代理审判员:燕金玲

书记员:杨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