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凤朝(自报身份),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江凤朝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中法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江凤朝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车管、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江凤朝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发函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至今未收到书面回复。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江凤朝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1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俊明审判员:陈耀强代理审判员:梁智坚
书记员:方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