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锦泉,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吴锦泉被处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中法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吴锦泉被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吴锦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车管、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吴锦泉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吴锦泉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1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朝卫审判员:陈耀强代理审判员:梁智坚
书记员:方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