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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东梅与被告张宁、第三人么向明、天津正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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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东梅。被告张宁。第三人么向明。第三人天津正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保税区国贸路**腾达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梅与被告张宁、第三人么向明、天津正惠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第三人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三人么向明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齐春芳审判员:韩平审判员:刘松贺

书记员:陈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