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玲玲。委托代理人:王小玲。被告:杜建豪。委托代理人:姚天亮。
原告王玲玲与被告杜建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玲玲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玲、被告杜建豪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天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玲玲诉称:2009年6月25日原告按照被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区域经理)的要求将其股票账户从国信证券转到东兴证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该股票账户原初始资金为22万元)交被告管理,并口头承诺到2009年年底可以为原告股票账户的资金赚利润达百分之三十左右,从2009年7月开始该股票账户的股票买卖全部由杜建豪操作和管理,此后杜建豪在操作中该股票账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此2011年6月1日下午原告与杜建豪等四人在浙江图书馆阅览厅见面及商谈,杜建豪认可从2009年7月到目前原告的股票账户的股票买卖都是由其在操作和管理,并保证:“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将原告股票账户的资金持平”。但截止2011年12月31日,该股票账户亏损失达近9万元左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杜建豪赔偿因被告为原告操作股票亏损的损失费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王玲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股票客户对账单,证明原告的初始资金、被告为原告操作股票亏损9万元,被告在操作股票时有恶意操作的行为的事实;2、谈话录音光盘及整理资料,证明被告认可从2009年7月到2011年12月31日,原告的股票账户的股票买卖都是由被告在操作,被告承诺会为原告赚钱,且被告保证: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将原告股票账户的资金持平;3、情况说明、基本信息及名片,证人蒋杭培证明2009年7月至目前原告的股票账户的股票买卖都是由被告在操作,杜建豪保证: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将原告股票账户的资金持平。4、证人蒋杭培当庭作证。
被告杜建豪辩称:被告自始至终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盈利性承诺。双方也没有就亏损分担及盈利分配作出约定。被告帮助原告照看其账户的过程中,原告也是一直在密切关注该账户的,被告是在原告的授权下来提供帮助的,现在让被告来承担该账户的亏损,我方认为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综上,被告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盈利性承诺,双方只是基于朋友之间帮助,运用自已的专业知识向原告提供建议性、方向性的指导。被告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存在,不应对原告股票账户的亏损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杜建豪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蒋尔东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没有向原告做出任何盈利性承诺,双方没有就该账户的亏损分担及盈利分配进行约定,被告的行为仅仅是作为朋友间的义务帮助;2、新闻报道,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全国的股市都是低迷的,被告没有重大过失;3、证人蒋尔东当庭作证。
经庭审质证,被告杜健豪对原告王玲玲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间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证明对象,即原告账户的亏损是由被告造成的。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其证明内容必须综合全案进行判断。被告杜健豪对原告王玲玲提交的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内容必须综合全案进行判断。原告王玲玲对被告杜健豪提交的证据2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显示的是2010年-2011年的情况,与2009年6月的行情不一致,根本不能说明问题,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公开的新闻报道,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蒋杭培及蒋尔东的证词必须综合全案进行判断。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被告杜建豪经原告王玲玲委托对原告的股票账户进行操作。至2011年12月原告将账户收回。
本院认为,原告王玲玲于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将股票账户委托被告杜建豪操作,双方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关系。在被告杜健豪完成委托事项或原告王玲玲终止委托之时,委托关系终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杜建豪是否应对原告王玲玲的股票的亏损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在委托中双方是否风险共担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意。根据庭审查实的情况及证人的陈述,均未能证明被告杜健豪对风险的共担作出过承诺。故原告王玲玲要求被告杜健豪赔偿损失的诉请,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玲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王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
审判长:陈峰人民陪审员:张更泗人民陪审员:田伟伟
代书记员:张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