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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兴华与王功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镇执字第0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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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兴华,男。被执行人王功兴,男。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75元,本应由被执行人王功兴全额承担,但被执行人因家庭特别困难,向本院提出免交申请,经依法审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辉

书记员:周兆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