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兴华,男。被执行人王功兴,男。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75元,本应由被执行人王功兴全额承担,但被执行人因家庭特别困难,向本院提出免交申请,经依法审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辉
书记员:周兆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冯兴华,男。被执行人王功兴,男。
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75元,本应由被执行人王功兴全额承担,但被执行人因家庭特别困难,向本院提出免交申请,经依法审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辉
书记员:周兆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