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祥林,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瑞宏,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国斌,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97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