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妙英。被执行人何成缤。
申请执行人陈妙英与被执行人何成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535、5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妙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50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成缤申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第八工业区第八工业区西五巷1号私宅(历史遗留问题申报号为T4-0800-A00045号),并予以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分配报告出来后再申请办理领款手续。
本院认为,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依法评估、拍卖,现正予以分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文举审判员:许林锋代理审判员:殷耀华
书记员:陈春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